医疗损害责任共有多少条
时间:2025-01-19 16:38: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共有 十一条。这些条款具体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在患者受到损害时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
过错责任原则: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在特定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等。
无过错责任: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相关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追偿。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紧急情况下实施医疗措施:
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如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等。
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框架,旨在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并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