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驾车前往山区猎杀745只藏羚羊!判了→
今年5月19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近期作出一审判决,这起特大藏羚羊猎杀案的主犯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据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11月16日晚,马某伙同马某布、杨某龙、杨某虎、马某来、马某乙来(上述5人均已判决)、鲁某甲、鲁某乙、吾某、尔某(上述4人均在逃)、马某德(已起诉),共11人驾驶1辆东风牌卡车及2辆北京牌吉普车,携带2支小口径步枪及子弹13000余发,从格尔木市出发至新疆云雾岭山区,使用枪支猎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藏羚羊745只,于12月25日将藏羚羊皮运回格尔木市。同年12月26日晚,被格尔木市林业站查获,现场查获藏羚羊皮706张,小口径步枪2支,子弹189发。案发后,知道在老家待着不安全,马某使用别名“海某”潜逃,直至2024年12月31日被格尔木市公安局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马某伙同他人共同猎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藏羚羊745只,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格尔木市法院认为,马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猎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藏羚羊745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预交罚金,可酌情减轻处罚。4月28日,格尔木市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宣判,马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官说法】
“焚林而田,偷取多兽,后必无兽”。藏羚羊是维持高原生态平衡的“关键物种”,其迁徙行为有助于维持高寒草甸的植被平衡。保护藏羚羊的同时也庇护了藏野驴、野牦牛等共栖生物,维护了高原生物多样性。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通过法律严控、科技助力、国际协作等形式实现多维度协作治理,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重要法律的颁布,使得依法保护藏羚羊取得显著成效,其数量从20世纪末的不足2万只增至2023年的30余万只,保护等级从“濒危”降为“近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即“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红星新闻、格尔木市法院、湖北日报、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