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中院执行
时间:2025-01-12 22:20:04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机构在涉外仲裁中作出的财产保全执行和证据保全执行,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国外仲裁裁决。
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仲裁裁决、法院判决。
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事执行案件,包括刑事判决生效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者申请执行的案件。
刑事赔偿案件,指被判刑的人在服刑期间被证明是冤错案件,需要国家进行赔偿的案件。
刑事抗诉案件,指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中院提起的抗诉案件。
刑事附带行政案件,指刑事案件中涉及到的行政权利纠纷。
长期未结案件。
受到严重非法干预的案件。
有重大影响,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受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案件。
多个法院立案受理的系列、关联案件。
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其他法院辖区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