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有效期多长时间(借条与欠条有什么区别)
张某和李某是朋友,2018年5月,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在2019年5月还清,并写了一张借条给李某。

2019年6月,张某又向李某借款5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并写了一张欠条给李某。2020年6月,李某多次催促张某还钱,张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
李某无奈之下,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15万元及利息。
【案件时间轴】
2018年5月 | 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写了一张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 |
2019年5月 | 张某未按约定还清10万元 |
2019年6月 | 张某又向李某借款5万元,并写了一张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 |
2020年6月 | 李某多次催促张某还钱未果,将张某起诉至法院 |
2020年12月 | 法院判决张某应当偿还李某15万元及利息 |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
借条和欠条都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证据,但它们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对于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或欠条,诉讼时效期间自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或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则有所不同。
对于借条,诉讼时效期间自出借人第一次要求债务人还款之日起计算;对于欠条,诉讼时效期间自欠款人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张某向李某出具的10万元借条有约定还款期限为2019年5月,因此诉讼时效期间自2019年5月届满之日起计算。
李某于2020年6月起诉张某,在三年内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其主张权利有效。
张某向李某出具的5万元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因此诉讼时效期间自2019年6月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

李某于2020年6月起诉张某,在三年内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其主张权利有效。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张某应当偿还李某15万元及利息。
【焦点争议】
本案中的焦点争议主要有两个: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是什么?
借条和欠条的有效期是多久?

【律师观点】
对于第一个问题,借条和欠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承认借款事实的书面证明,欠条是欠款人向债权人承认欠款事实的书面证明。
借条是债务人的单方承诺,欠条是债权人的单方主张。

借条一般是在借款时出具,欠条一般是在债务到期后出具。借条是债务人的履行义务,欠条是债权人的追索权利。
借条和欠条的法律效力不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自中断或者中止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对于借条,如果出借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催收或者提起诉讼,可以中断或者中止诉讼时效,从而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对于欠条,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向欠款人催收或者提起诉讼,不能中断或者中止诉讼时效,从而不能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对于第二个问题,借条和欠条的有效期主要取决于是否有约定还款期限。如果有约定还款期限,那么诉讼时效期间自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三年。
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那么对于借条,诉讼时效期间自出借人第一次要求债务人还款之日起计算,为三年;

对于欠条,诉讼时效期间自欠款人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为三年。但是,无论是否有约定还款期限,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