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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仲裁无效

时间:2025-01-12 22:38:35

仲裁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根据《仲裁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如果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则该仲裁协议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根据《仲裁法》第1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所签订的仲裁协议如得不到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上级公司的确认,仲裁条款无效。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如果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则该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当事人无法达成补充协议:

根据《仲裁法》第18条,如果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根据《仲裁法》第16条,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

如果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则该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

如果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发生后可以提交多个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协议因违背了仲裁终局性原则而无效。

综上所述,仲裁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约定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协议、胁迫订立、仲裁协议不明确且无法补充、口头订立、仲裁机构不存在以及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