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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有哪些政策

时间:2025-01-12 23:33:10

军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受到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以下是一些关于军婚的政策规定:

现役军人的定义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恋爱对象的选择与报告

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结婚申请与审批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

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

现役军人结婚必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离婚的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保障与经济优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现役军人的配偶在离婚时享有优先权,且现役军人一方在重大过错情况下,对方有权提出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

现役军人结婚后,由所在部队发给一次性结婚费,标准为本人3个月的立功受奖金。现役军人的配偶还可以享受军队提供的医疗保障服务。

其他特别规定

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现役军人不得与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

这些政策规定旨在确保军人的恋爱对象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维护军队的稳定和纯洁性,同时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激励他们更好地履行保家卫国的神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