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生产、繁殖、销售苹果树苗,一农业公司被判侵权
顶端新闻记者 聂辉 北京报道
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五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一农业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繁殖、销售“赛雷特”繁殖材料,且大量销售苹果果实。该公司被起诉后,被法院判决责令灭活处理所有侵权繁殖材料,同时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是由最高法从全国法院2024年审结案件中评选出来,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以高水平司法推动种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
顶端新闻记者从最高法了解到,“赛雷特”苹果品种由新西兰某研究院公司选育,在中国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英某国际公司系“赛雷特”品种权的利害关系人。
英某国际公司起诉主张优某农业公司自2018年起未经许可生产、繁殖、销售“赛雷特”繁殖材料,且大量销售由此收获而来的苹果果实,构成侵权。英某国际公司请求判令优某农业公司停止侵权,对侵权材料作灭活处理,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500万元。
优某农业公司认为,其种植果树的行为不属于生产、繁殖,且种植果树仅为获得苹果果实而非专门培育树苗,不构成侵权;即便认定其构成侵权,也不应判令对果树灭活,更不应以苹果果实的销量认定赔偿数额。
经鉴定,英某国际公司从优某农业公司公证购买的“爱妃”果树枝条与“赛雷特”品种具有同一性。优某农业公司未提供其果树有合法来源的证据。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责令优某农业公司对所有侵权繁殖材料(植株、枝条等)作灭活处理,同时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决优某农业公司赔偿损失、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合理开支共计330万元。优某农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优某农业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种植“赛雷特”品种树苗,大量销售苹果果实,且存在扩繁行为,其种植行为应认定为生产、繁殖行为。确定赔偿数额时,应遵循全面赔偿原则,以销售收获材料获得的利润作为侵权获利的参考。此外,基于被诉侵权品种具有多年生长和无性繁殖的特性,若不对侵权繁殖材料进行灭活处理,侵权植株可能长期存活并有扩散风险。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