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常识 >

政府用地怎么处理

时间:2025-01-06 17:58:17

政府用地处理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土地征收与征用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政府用地流程

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审查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方案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

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清理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违法用地的处理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土地闲置的处理

政府征收土地闲置三年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土地为城市国有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应予以收回。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投诉与申诉

如果认为政府用地行为存在违法行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投诉,或者通过《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途径进行申诉。

以上是政府用地处理的基本流程和原则,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个案而异,建议在具体操作中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获取详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