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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形式有哪些

时间:2025-01-13 07:36:35

股权收购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强制收购:

收购者在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达到一定比例后,迫于法律中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而向目标公司发出收购要约的行为。

故意收购(恶意收购):

指收购者在收购行为开始前不通知目标公司,从而使之在接到收购要约时陷入被动处境,并且给予目标公司股东以极大心理压力的收购方式。虽然被称为“恶意收购”,但并不违法。

善意收购:

即收购者在收购要约发出前就与目标公司进行沟通,使之在心理上有足够准备后,再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方式。

标购:

指收购者不直接向目标公司董事会发出收购要约,而是直接以高于该股票市价的报价,向目标公司股东进行招标的收购行为。标购又包括部分标购和兼并标购两种方式。

综合证券收购:

收购主体对目标公司提出收购要约时,其出价有现金、股票、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的组合。

协议收购: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个别股东达成协议,以场外交易形式收购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并进而实现控制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通常情况下,协议收购对应的收购比例低于等于上市公司的30%股份,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

要约收购: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部分要约)。通常要约收购指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的情况。

间接收购:

投资人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但通过收购上市公司股东间接取得该股东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该方式往往也是对表决权委托等方式的补充,保障未来控制权稳定。

远期交割:

如果上市公司大股东存在限售情形,一次性无法交易足够的股权,收购方可以选择远期交割方式,约定股份在流通后,转让给收购方,并提前约定未来交易价格。

定向增发:

也称为定向募集,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这些股权收购形式各有特点,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收购场景和需求。在进行股权收购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收购方式,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