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怎么评残
时间:2025-01-05 10:41:28
军人在评定残疾等级时,需要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申报
军人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提出申请。
初审
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公示
经初审符合评残医学鉴定条件的,进行公示。
上报
经公示无异议的,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通过后上报至战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
鉴定
战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抽组专家组,采取集中方式,在指定医院实施评残医学鉴定工作,医学鉴定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8月。
评定残疾等级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残疾: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例如:植物状态、极重度智能减退、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等。
二级残疾: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例如:重度智能减退、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等。
其他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由重到轻分为十级。其中,一级至六级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评定残疾等级后,军人将依据评定结果享受相应的抚恤金和其他待遇。《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享受相应的抚恤和护理费。
建议:
军人及其家属应详细了解评残程序和评定标准,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申请评残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困难,可以咨询所在部队或相关部门,获取帮助和指导。